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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景区开发公司(国有企业)将闲置的土地承包给A个人种植,承包期限为长期,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因政府建设需要收回时,若A尚未收获,公司退还承包费,但不赔偿任何损失”。合同签订2年后,A擅自转包给B,B种植了苗木,AB间的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规划建设合同终止”但无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约定。现景区开发公司以政府规划建设需要为由起诉A要求解除与A的承包合同、A清除承包地上的树木苗木。现在经A申请法院通知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问B如何答辩主张自己的权利最有利?

诉讼 2012-12-29 0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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