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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一处房产业主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按约定房租费用是一年一付下一期提前一月支付下一年房租,可是由于经济状况和综合因素,在约定时间内并未付清第二年房租,只支付了大约整年房租金额的百分之40,这种情况合同上写明要收取利息每天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五,因数额比较大,确实承受不了,就想咨询一下您,利息的标准有没有法律约定不能高于多少,或者这种预付房租的情况应不应该收取我利息,谢谢

其他 2012-12-29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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