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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原告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原告将我告上法庭,颠倒黑白,提出不正当的诉讼请求,经过一审,驳回,他又上诉二审,造成我更大的损失,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一审没反诉,二审再要求赔偿,能得到支持吗?具体情况如下,在我房子没到期时,他将房子租给了别人,但不返给我一个半月的租金,所以我就没给钥匙,但之前他也有一把钥匙没给我,到期后,他将房子租给别人,同时将我告上法庭,说我搬走没书面通知她,说我没给钥匙,造成2个月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她已租出去了。还要我支付违约金。事实是我提前一个半月就通知他了,她也将房子租出去了违约的不是我,而是他,在二审,我能要求原告赔偿吗?

不正当竞争 2009-09-12 2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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