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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一房开企业,2008-3-12年与西北某市某区政府就“城中村”改造重建项目达成共识、签订了框架协议。为确保项目实施,强调可操作性、同年6-10签订了“执行协议(一)”,因甲方之故,乙方在08年组织施工队伍三进三出该市,焦虑、无奈地等待到现在(2009-7)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于09-07-08又签订了“执行协议(二)”。可在09-08-31该政府就同一标的又与第三方(当地企业)签订了协议!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在09-09-01上午,第三方仗着甲方要其在9月5日前必须要进场的“会议纪要”,强占工地,胁迫浙江某房开的施工人员退出现场。 前协议未曾解除、该政府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请求给予帮助!

诉讼 2009-09-13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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