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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是淄博市高青县的一位农民。1985年我承包了村里的50亩荒碱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荒碱地承包合同》一份。 时至2004年村委会换届后,新任村委会一般人以承包费低为由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高我的承包费。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3月16日,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高民初字第1021号判决。我不服此判,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5月3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淄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鲁民检抗字第49号裁定书,指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可两级法院均为执行省高院的裁定。 2006年10月2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淄民再终字第80号裁定,撤销高青县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021号判决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发回高青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2月2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淄民再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撤销高青县人民法院重申判决,驳回贾寨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其他 2013-01-02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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