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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一家以种种借口不让我看望孩子,并不时来单位胡闹,并声称要把我名声搞臭。离婚是因感情不和且是女方提出。我在通过女方单位及其所在居委会调解无果后,我便上法院起诉,胜诉后我每月探视孩子俩次。当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看着孩子,下回在去时才知道女方父母(双方都以退休)把孩子带回老家(南充),这一走就2年多了,但我安规定每月按时给孩子抚养费。孩子今年4岁。但女方至今未吿诉我孩子的具体住址、孩子的相片也未给我一张。女方现在攀枝花西区煤矿上班,给我一个电话号码时常打去无人接。请问我该咋办?

离婚 2009-09-13 1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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