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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决定鉴定机构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技术部门组织当事人协商或者随机选择确定承办鉴定机构。”承办鉴定机构主要从法院建立的“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医学会属“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吗?能根据相应要求(签定人在签定书上签字、出庭接受质询)吗?

其他 2009-09-15 16:0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医学会属于“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选派1-2人出庭接受质证。
  • 是医疗事故纠纷,就由医学会鉴定。
  • 医学会当然是。最后的问题没看明白。
  • 法院对处委托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而不是指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不属于司法鉴定。
  • 是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 如果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定由医学会承担鉴定责任。
  • 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鉴定人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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