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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4日早10时许,丁某驾驶着昌河面包车车上当时载有其妻翟,妻子的妹妹和其外甥女。车子由北向南收到绿灯信号后正常经过茶棚路口时,一辆由东向闯红灯的变形拖拉机突然猛撞面包车左侧并推行17.6米撞在了由南向西左转弯的一辆苏C20319号解放牌大货车(装载钢管儿)右侧中部。挤压碰撞致使丁妻及其妻子的妹妹当场死亡,丁和其外甥女受伤。 事故发生后,事故认定变形拖拉机全责,装有钢管儿的解放牌大货车无责。但实际上,此解放牌大货车首先在左转弯儿时应该让直行的面包车,而其却占据了面包车的直行车道,加重了面包车受损伤的程度,应该在此次事故中承担责任;其次,此解放牌大货车没有对其装载的钢管儿进行安全捆绑,在事故发生时散落的钢管儿砸在丁某妻子妹妹的头部导致其颅脑损伤,胸腹挤压,当场死亡。所以解放牌大货车应当承担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怎么能被认定为无责呢?三,此解放牌大货车没有缴交强险就上路行驶,这显然是违法违规的,但事故责任认定书却说其无违法行为,此次事故无责。这样的认定是否太不严谨了啊?在此想求教专业人士予以指点,不胜感激!

其他 2009-09-13 2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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