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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上一年度已经享受了财政的项目贴息政策国家给了50万元。该企业为了在本年度再次享受项目资金(不用偿还),就另成立了一个公司,并虚拟了项目计划,以该公司的名义申请了项目资金,但其意图还是为了企业,不是想非法占有。现在资金已经批下来了,并到了新成立的公司账上,还没来得及使用,就被检察机关全部收缴。 这个企业原来就有这个项目基础,他们申请资金也是为了这个项目,但编的项目的生产量和新公司的注册资金比较大,就是为了争取这笔资金,但我认为资金还没用,不能认为就是非法占有吧?想请教律师,企业这几名领导干这事,会被检察机关定什么罪呢?

刑事辩护 2009-09-14 0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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