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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2月份向房地产公司(丽水)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按揭手续,合同约定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到了2008年12月31日,收到庆龙公司的通知说要延期到2009年3月30日之前交付,到了3月30日又说要延到5月31日,到了5月31日又说要延到8月30日。 最后在8月12日,我们终于收到了“领房通知书”和“交房费用结算清单”。按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已经延迟了7个半月交付,应按合同要求赔偿给业主违约金或退房。但是开发商在通知书上只字未提违约金事宜,另外我们对其“交房费用结算清单”上的收费项目也有疑义。于是在8月14日200多位业主中有大部分业主集体写了回函大部份业主集体向开发商发了回函,希望他们能与广大业主积极沟通,圆满解决问题。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开发商以没钱为理由对我们置之不理。前几天还发了短信通知我们务必在9月15日之前去办理产权证事宜,否则后果自负。我们也不知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马上就要15号了,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恳请律师指教,非常感谢!

其他 2009-09-14 10: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是一个迟延交房,开发商应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因我未能看到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此条款的约定,所以我不能直接回答你们之间的违约责任应怎么承担,最后能把你们的合同拿过来,我们看过之后,能够详细制定该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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