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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今年4月告本人今年1月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我是一家责任有限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因身体有病,去年6月经上海医院诊断要求休息。6月看病回家后,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并都放弃购买,同意对外联系受让人。在未找到受让人之前仍然履行董事长职责,07年12月份找到了合适的受让人,并向其他股东再次发了<股权转让通知书>满30日其他股东没有一位明确表示优先收购本人的股权,于是本人于08年1月份与受让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今年4月份原告以旧章程中的一句"董事长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为诉讼理由告本人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公司在6月份同意本人股权转让的决议全体签名后,重新修订了公司章程删去了上一句话,但原告没有在6月份的新章程后签名,当时共有5位股东,其他四位都已签名.此案本人可否胜诉?

股权转让 2008-05-19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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