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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今年4月告本人今年1月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我是一家责任有限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因身体有病,去年6月经上海医院诊断要求休息。6月看病回家后,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并都放弃购买,同意对外联系受让人。在未找到受让人之前仍然履行董事长职责,07年12月份找到了合适的受让人,并向其他股东再次发了<股权转让通知书>满30日其他股东没有一位明确表示优先收购本人的股权,于是本人于08年1月份与受让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今年4月份原告以旧章程中的一句"董事长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为诉讼理由告本人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公司在6月份同意本人股权转让的决议全体签名后,重新修订了公司章程删去了上一句话,但原告没有在6月份的新章程后签名,当时共有5位股东,其他四位都已签名.此案本人可否胜诉?

股权转让 2008-05-19 21: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胜诉
  • 转让合法有效,其后的股东会决议已经对章程作出有效变更。你与原告方的借款纠纷协商估计已无可能,建议可另案诉讼解决。
  • 其他所有股东总共占有59%的股权,不到三分之二,无法修改公司章程。 你的转让行为,仍然应当遵守"董事长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但该约定与“在未找到受让人之前仍然履行董事长职责”刚好冲突。 借款合同,是你们之间的个人问题。与公司的股权纠纷没有关系。 建议你还是委托当地律师,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证据,出具咨询意见。
  • 可以胜诉,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 应该可以胜诉,证据上还要进一步确认,具体可电话联系。 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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