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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下,我是一名劳务派遣职工,在工厂工作5年了,合同是12年底到期。我的工资是以计件形式计算的,是由工厂把工资打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他们把钱打给我们。12年12月份我的工资应该是3800可劳务派遣公司只给了我1100,说是因为电脑中毒导致工资发放错误,但只能在下个月给补。我们厂的劳务派遣职工至少有超过7成的都是给开了很少的钱,完了就说下个月给补就完事儿了。去年底也发生了这样的事,我很怀疑是他们把我们工人的工资钱给挪用了。我想咨询下,他们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第38条第2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我可不可以依据这个事情终止合同,并要求得到补偿金,就是工作满1年给1个月的那个钱?谢谢

其他 2013-01-08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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