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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和A公司签订三年合同,2007年7月续签,仍是三年,2010年到期。 2008年A公司部分业务归入B公司,在A公司的我,需要和A公司解除合同,再和B公司签约。当时,因在合同期限内,A公司要求我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当时有提出给2004年到2008年的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然后再和B公司签约。 但A公司说,B公司也是集团内公司,所以他们会给我一份三方协议,承认我的工龄,但是无提前解约的补偿金。因还在公司工作,接受了这个建议。2008年2月和B公司签订了新合同,至今。 期间,2010年时,B公司告之为了方便交金,他们委托上海对外服务公司给我交金,所以,我有和对外服务公司签订一份用工合同及派遣合同。 2013年2月,合同即将到期(总工作时间为9年多,十年不到)。如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我得到的补偿金是从2008年开始算起的,还是可以要求从2004年算起? 另外,从A公司到B公司算起,合同已签订了四次,是属于可以订立无期限合同的范围吗? 关于补偿金,因B公司在广州,而我人是在上海工作,交金是由B公司委托上海对外服务公司的,补偿金是按上海还是广州算?

其他 2013-01-12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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