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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房产于2008年4月为朋友担保抵押给典当行,借款18万元,利息3分5厘.借贷合同为期一年.我本以为在2009年4月借贷关系已经结束.但是,现在却收到典当行的通知,要我朋友偿还当年借款加利息总计50万元左右.我想咨询的是:我的朋友于2008年与典当行签署的借贷协议只有一年,典当行是否有权利单方追加后几年的利息.并且,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典当行有权利自行追加的话,利息应该怎样计算?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什么?请您快速回复,谢谢!

抵押担保 2013-01-10 2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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