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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8月因购买手机等费用,至今欠某某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及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特立此证 欠款人: 电话: 地址: 日期: (请问这个欠条内容是否能表述清楚内容,有无需要修改的地方,谢谢!在线等候!)

其他 2013-01-10 2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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