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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6月21日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2012年12月21日办理了正式转正手续。公司于2013年1月9日,通知我,要扣除我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的迟到违规罚款。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迟到扣钱的处罚,以及迟到违规的通知。请问这样符合劳动法吗?公司有权追扣我之前迟到违规的钱吗?

其他 2013-01-10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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