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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两次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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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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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人:沈阳市佟先生

  咨询问题:2004年6月20日,我市某食品公司对外招收生猪屠宰加工人员,我就应聘到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用工期限是三年。2005年7月,我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其他职工发生了争执。同年10月9日、10日,我上班迟到了,被负责人批评并责令我停工,我与该负责人产生争执。2005年10月11日,食品公司以我违反了劳动纪律为由,停止我负责的工作,并口头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以我迟到两次为由,食品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凡属于企业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职工被辞退后,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佟先生迟到两次是否属于随时可辞退的情况呢?

  食品公司与你签订用工协议后,你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已形成了。食品公司因你两次迟到等原因口头通知你停工,并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你的行为尚不构成劳动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所以你停工是用人单位行为不当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佟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出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这一途径实际上就做出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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