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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四位律师的回答,现我把具体事情同几位律师叙述一下:我们三口由91年住进我母亲承租的平房并交纳房费至今,(经评估装修、添置附属设施近万元)同时我母亲等四口迁出(父亲单位分房),户籍关系至今未动,次年我自建房屋30余平米(算厨房)。04年父亲病逝,同年购楼房一套,现平房拆迁,我母亲起诉让我腾房,法院以用益物权纠纷立案。 问题; 1、我母亲相对房管局她是用益物权人,我相对我母亲是否是用益物权人? 2、通过查询,依据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则上为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也可以是对物享有用益物权的人”我能否依据物权法42条获到补偿? 3、法院是否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4、我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程序、流程、上诉时间请说明一下。谢谢!

诉讼 2009-09-16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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