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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2012年12月21日19时0分,我开两轮摩托车和一部两轮摩托车在城镇中的道路相撞。当时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前面突然出现一两摩托车横过马路,由于对方没开大灯也没开转向灯,发现对方时我车已临近刹车不够及时撞到了对方的后侧尾部,起来时发现对方有三人,其中有两人脚部受伤。经过交警几日的得出了事故认证书:对方是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照证、三人不带安全头盔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道路,没有尊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事故,其交通行为的过错导致该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我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戴头盔、饮酒《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道路,造成事故,其交通行为的过错导致该事故的一方面原因。他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之规定。我违法了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款条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事故认定两人均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请问我该怎么做还该赔偿多少钱?

其他 2013-01-11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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