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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小孩在学校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刑事辩护 2013-01-12 23: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1、如果您的孩子是无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或十岁以下患有精神类疾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任; 2、如果您的孩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上至十八周岁或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但十六岁以上以自己的收入独立生活者例外),如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3、无论您的孩子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如果他在校期间是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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