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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私企一名员工.公司是做外包服务的.我是负责一个记件项目的组长,而且也负责培养新人.在公司已工作了6年.合同上的工作时间是早8:30-17:30.但很少正常下班.一拉晚早说19:30下.晚说21:30左右才放人.而且没有任何加班费.在今年的国庆节放假,公司让员工10月1;2;4;5号到公司加班.而且说必须得来.不来不行.每月无论是病假还是事假不让超过2天,如超2天按旷工计算.请问各位律师.以上这些是否触犯了劳动法.请给予指导.谢谢了!

其他 2009-09-16 2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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