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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本月8号通过中介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收了2万定金,约定剩余房款于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合约上写明买卖双方需在协议签订的七天内共同签订买卖合同。下家与中介原本告诉我要在16日去签订,后在14日又短信电话通知了我在16日去中介公司。但在15日下午下家那位太太打电话告诉我希望在17日签,我让她先去与中介谈。15日晚上7点多中介打电话于我说下家丈夫希望当天晚上签,我告诉他白天的事,希望他们先协商好再与我谈。后中介与我约了在16日上午去谈。 现事实上下家已经超过了居间合约上的日期,我认为合约应该无效,我愿退还他们定金,但中介认为是我违约,并且不愿与我协商,要直接去告我。 请问打官司后我需要赔偿双倍吗?合约上有一条是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甲、乙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支付或连带支付居间服务的补偿数额为本协议约定的房价款的2%。甲、乙双方确认前述居间服务补偿费数额合理,且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请问这条法院会支持吗? 谢谢!

其他 2009-09-17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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