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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9年11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基本工资是6700元/月,每月签名领取工资,在职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被被申请人拖延推诿,至2010年5月被申请人停止发放申请人工资,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在申请人多次询问要求下,被申请人支付了2010年5月、6月的1000元生活费,共计2000元;并于2010年7月被申请人承诺在其房地产项目可以启动时,申请人将继续为被申请人工作,并补发拖欠的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初通知其房地产项目已经启动,要求申请人继续为其工作。被申请人2012年2月19日任命申请人担任公司经理职务,负责被申请人房地产策划、报批、审核和协助被申请人经营被申请人公司赛车场的工作,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期间,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又拖延推诿。201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从来没有支付过申请人2012年2月至6月的工资。 此案申请人有两个时间段为同一被申请人工作,特此咨询,谢谢。

仲裁 2013-01-13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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