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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女士,1988年上班(属劳务合同工)从事特殊工种(气焊工)十年,1999年用人单位与我解除合同,目前我已近45岁,2007年自己开始到地方政府上缴社会养老保险。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向当初用人单位追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曾要过,用人单位答复期间未上缴过),因从事特殊工种十年,是否可以申请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为45岁退休的年龄为止?

其他 2013-01-14 1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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