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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做,这样,乙方就为做这个工程作准备,跟王小波等人另外签订租用空压机,打砂机等支出费用几万元,这时甲方向乙方提出要终止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乙方不同意,乙方说“我们为做你这个工程已作好准备,才去租用空压机,打砂机等,已花费好几万元,你要赔偿我们的损失才可以终止合同!”,甲方说“你们跟王小波等签订租用的空压机,打砂机等支出的费用不是我们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不是合同法上规定一方违约应该承担的实际损失,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无果,甲方将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乙方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现不清楚乙方跟王小波等签订的租用空压机,打砂机合同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甲方违约应该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我个人认为乙方的主张于法无据,因为乙方与王小波等人另外签合同租用工具的行为不在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范围内。不知对否?特请教专业律师帮助解答。

其他 2009-09-17 15: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仅基于您目前的介绍,我认为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因为是为了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必要的准备,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但是,本案更要在全面分析证据及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作出相应的方案。 3、不排除本律师会基于案件事实的 变化而造成咨询答复的变化!
  • 1、如未届合同履行期,租用空压机,打砂机合同支出费用不应支持或不应得到全部支持;2、如合同中未约定乙方使用他方工具,乙方作为施工方应具备基本施工能力,如按行业惯例应自行准备施工工具,其向第三方租用施工工具导致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 应该赔偿。 律师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你说的情况还不是很清晰,建议来电咨询。
  • 要是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施工要用到空压机,打砂机等,则乙方支出该费用就是为合同的履行做准备,是合理费用支出,应当获得赔偿,否则,可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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