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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我被人打了,构成轻微伤,2013.1.12我收到打我的人处罚决定书一份: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但是拘留的当天我发现打我者没有在拘留所,并在我家门前转悠,我们向上反映的答复是,此人有病,现在拘留所冷,不适宜拘留,等天气好了再拘留。 请问各位律师:1.如果我们想落实此人有病,需要收集什么材料,去哪个部门收集?如果他有病例,病例或查体的时间范围是何时有效。 2.现在我们还需要派出所出示什么文件?证明打人者在外面的证据吗?什么时候再服役需要派出所写明吗? 在此谢谢大家。

刑事辩护 2013-01-18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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