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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从2012年9月起在一间超市做兼职,每天从下午1时到晚上10时,工作9小时。双方并没有签劳动合同,9和10月的工资都发了,但11月的工资就没有发,原因是:学期末要考试了,所以我在11月中旬口头通知顾主不做了,但她以找不到人为由让我继续上班,我又做了一个星期,但因考试临近,我再一次口头通知顾主不做了,她说:你说不做就不做,这个月的工资我不发给你。 现想咨询我该如何追讨这部分欠薪,以及顾主应作何补偿及赔偿? 她没为我购买社保是否也应补买?

其他 2013-01-16 0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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