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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诉至法院。判决书写明被告于判决生效起日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我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否可向被告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要如何向被告提出

案件执行 2013-01-17 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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