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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急需流动资金,商业银行又不肯追加贷款,只好求助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签约按月息千分之十五付息借款。后因违约诉讼,法院认为只还本金,还要收缴利息。这家个人独资企业不服,理由是:个人借款给企业利息收入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借款给企业利息收入也应该受法律保护。此案正在审理中,请予指教。

其他 2009-09-18 13: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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