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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我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各出资50%共同开采一处他提供所有开矿手续的矿场,按照协议要求我方在07年6月份把200万汇给了他,之后过了2个月在07年8月份发对方的矿场有问题,提出终止合作,对方答应退还我方投入的200万,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可以退出并且无条件退还投资款,期间多次追要对方也没有还款,在09年重新打了一份收条,约定在2009年底前还清全部投资款。一直到2012年底也没有退还,我到当地法院咨询准备通过法院解决,但是,经过调查对方当初和我签订协议所用的公司名称并没有注册,也就是说当初签订协议的手续都是假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是到法院还是到公安局?

其他 2013-01-19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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