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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与建筑商在一份合同中有一条款,双方有纠纷: 是“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因素”中的一句:“两种主要建筑材料钢材和水泥,按动工时和竣工时襄樊市价格信息表之间的差价进行结算。” 现在假如这两种材料动工时的价格是3000,竣工时涨到4000,学校的意思是结算按(3000+4000)除以2=3500来结算,而建筑商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差价”指4000-3000=1000,这样会给他们以1000的价格来结算。 请问合同中这句话应该作何解释?如果按学校3500的价格来结算的话,合同中应该如何表述。 在线等解答,谢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09-09-21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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