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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1日晚21点左右,我母亲(62岁)在与我姐姐路过丽水解放街一商店门前人行道时,因该店店主在人行道上搭建的雨棚竹竿横倒在地,当时光线较暗,我母亲踩到竹竿滑跌,导致右脚小骨骨折.事发后该店店主三人陪同去丽水人民医院就诊。请问,该店店主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是否该赔偿误工费及护理费?

其他 2013-07-11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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