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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份我聘用了一名65岁的男同志,负责校园门卫及学生厕所清理工作,当初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份此人提出要求我给予其劳动补偿因为这是两个岗的工作(前期对岗位安排及责任并没有提出异议,期间单位领导也多次提出其工作的区域不达标)其家人并把我堵到办公室将近2小时,因有上级领导来检查,也为不要把矛盾激化,为其补贴了1800元,也让其签署了补贴协议。2013年1月份我对其岗位予以调整,有两个职责变为一个职责,其不满意并说是因为此事忧虑过度造成了精神分裂,后要求我赔偿其医药费和误工费,不给于就天天在我们工作的区域打闹,期间把我的一名管理人员还打伤,我们报警了多次,民警也给与了调解,让我们双方进入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其本人不但不履行,且变本加厉的打闹,他已经搅得我们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事情如何处理?派出所说这个人都65了,拿他没办法,等着再打了人在处理难道我们只能就这样任其发展吗?

其他 2013-01-23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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