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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用人单位(甲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上面有一条是这样的,乙方如未工作至劳动合同结束前提前辞职的话,则甲方扣除乙方一月工资。想问的是,因为甲方拖付工资,而我之后就没去上班,老板来家里叫我。我口头上和他说不去了。(8月份的事情)而我现在去领工资,甲方不支付我工资。请问,甲方不支付工资是错还是对!请大神详解,以便我好去劳动局起诉!

其他 2013-01-22 1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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