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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原公司签定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份已到期,原公司去年2月份变更了所属权,新所有权用人单位从2012年10月份至今未在与我签劳动合同,但我仍在该公司正常上班,公司也按月缴纳社、医保、公积金等,2013年1月21日突然口头通知我上班到本月底,2月份就不聘任我了,对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许多相关规定,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哪些合法的经济补偿?

仲裁 2013-01-24 0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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