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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2年10月3号到一家公司做行政经理职务,应聘表上工资待遇是试用期3500,试用期过后4000,试用期为3个月,月休二天,每天工作10小时,合同也不签。到了2013年1月3号试用期以满,还不给我签订劳动合同。还压我3500元工资,找了几次买社保,一直也不给买,答应一年以后给买,就因为我现在要求给买社保,他们就叫我离职,说在应聘单上签字{做到年底,不签劳动合同},到年底工资和押金都给我结清,我为了拿到2012年12月的工资,在2013年1月3日就在应聘单上签下了(做到年底,不签劳动合同)几个字。2013年1月27日还没有到年底公司就给我结算工资叫我离开,还是按试用期3500结算,我现在不同意工资结算法,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其他 2013-01-28 1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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