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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乙方:XX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3月X日在莱州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一 、甲方1998年12月1日参加工作,于2007年4月2日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工作单位一次性付给甲方经济补偿金XXXXX元,此款本息的使用支配权永久性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永不干涉。 二 、乙方所持有的单位股权中,婚前2005年11月入股款2000元已于婚后2007年退股,此款归乙方个人所有。婚后2007年1月入股款2000元为双方共同财产,今后所有入股款额及产生的分红等相关收入都为双方共同财产。乙方婚前向单位交纳的服装押金1000元已退回,归乙方个人所有。

离婚 2011-04-25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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