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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房纠纷,申请地区法院在市房产局保全一处房产。待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时,发现该房竟然在我保全前2天,办完了房照。而法院保全时该房根本没有办照,房产局说,法院没有合适准确,保全时我方应对该房是否办理了房照要有根据。我认为,房产局既然已经对法院的保全送达通知签收,就意味着已经核准了法院的保全内容,对吗?应怎么办?请教!

案件执行 2008-05-22 0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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