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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9月13日给张借了10000元,并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有每月按百分之三的利息按月付清,没有写还款日期。因资经困难没有付息,张让我又打了一张利息欠条为9450元,欠条日期为2000年2月21日,没写还款日期。本金在2007年5月7日已还清。现在张把我告上法庭,一是被告立既还借款10000元,并从2000年4月21日起按百分之三的月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我该如何用法律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9-09-21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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