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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4年10月到12年5月在一单位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普陀区),每年有聘用协议,工作依据职位确定写明月收入,(月收入不包含饭贴、车贴、通讯补贴在内,近年来对生产骨干每月增加暗贴若干,不为其他员工所知)。协议中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这个月收入包含了平时加班工资在内,只有笼统的说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实际始终是做六天休一天,法定节日加班工资是一口价,到我离开时增加到150元一天。每月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存折,扣除各种已知的明暗补贴,每月基本跟协议工资持平。这么多年没见过工资条或工资构成明细账目,也从没将每月考勤让本人过目签认。本人离职时曾要求单位能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受到拒绝。由于本人国家注册证书要变更单位必须由原单位出具解聘证明才能办理。一直拖到8月份才给出具解聘证明。根据劳动法好像我有离职起二年内提出申诉的时间,不知是否如此?我现在欲向原单位提出补偿要求,应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还是直接提出仲裁?由于本人前一段时间在浦东16号线工地施工,路远,平时双休日休息,过完春节二月底要去外地施工,我该怎么办?特向律师们求教指点迷津为感。

争议解决 2013-01-31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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