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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要求用人单位送达除名通知书的同一诉讼请求,法院对我的第一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对我第二次的起诉,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法院对我的第一次起诉,根本就没有立案审理,哪来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呢? 请问律师: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吗?

刑事辩护 2013-06-13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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