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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提问: 企业A拥有商标B,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因过失造成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续展,现在企业A仍想继续使用该商标,请问注销一年内能否申请? 若能,请问是重新申请还是续展申请? 若不能,一年后出现多家企业同时注册该商标,请问企业A是否具有优先权?

其他 2013-02-01 0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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