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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今(身份证号:)给借款人民币元整,即¥元。自2010年1月1日至本息还请为止。利率为每月3%。每月偿还利息元整,如出借人主张还款权利后到期未还借款,除支付逾期本金及利息外,需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额按超期每天千分之五收取。 一、为保证及时全面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自愿用个人所有资产和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给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抵押保证范围为本借条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等),保证期限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二、借款人现金收讫,特立此据为证。 此据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借款方担保人签字: 借款日期:2010年1月1日

其他 2013-02-02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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