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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应届大学毕业生,7月4号应聘进入一家私人旅游公司,约定基本工资9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000元)。老板口头说三个月的见习期,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保等,因为旅游这一行业的特点,后半年比较闲,公司决定从十二月开始轮流值班,轮流休息,公司也没有说轮到休息的人没有工资,18日却被老板口头辞退。而且说按天结算我的工资,也就是我值了几天的班就发几天的工资(当时未立即清算,经多次催促直至当月31日按值班天数发放667元)。(另外直到2013年1月18日我被辞退,当月10日应该发放的上月工资拖欠),当月31号我和公司口头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也就是我没有“值班”的工资,被拒绝。我可证明被无故辞退,那么通过劳动仲裁1、申请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申请多少最宜?2、社保是怎么计算的?我有没有社保?3、可不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申请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多少,我多少最宜?4、我没有“值班”的时间到底有没有工资,基本工资有没有按值班天数计算的说法?5、没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6、被辞退之时当月工资发放时间已过,下月发放时间未到,可以申请一个月的吗还是到被辞退日为止?期待您。

仲裁 2013-02-17 1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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