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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私企,乙是上市公司工作人员,丙为私企,甲乙二人共同通过收取丙手续费的方式将甲手中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务协议转让给丙(原协议是甲与上市公司,变更后为丙与上市公司),但此转让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任何损失(这种转让是上市公司所允许的),只是丙会少些利润。请问这会触犯法律吗?甲、乙、丙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辩护 2013-02-03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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