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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方,原告方为我建房垫地基,我雇原告等人三轮车拉土垫地基。原告受雇于被告拉土垫地基。出事当日下午4点多,原告在往被告家拉土途中,原告的三轮车翻车,将原告的左腿砸伤骨折,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去293924.60元人民币。 原告要求我方赔偿以花销的费用293924.60元,因为没有作鉴定,原告要求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续期医疗费等费用

调解 2013-02-22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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