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本人上海户籍,于2008年5月与景德镇户籍冯XX(男)合伙承租景德镇市中山北路103号店面开展服装生意。2009年6月双方决定解除合作关系,经协商冯XX同意给予我人民币25000元的补偿。由于当时冯XX没有若多现金,他口头承诺等盘店后一拿到转让费就马上给我钱。并且在我的要求下于2009年6月30日拟定一份欠条给我,欠条署明三个月内还清,即最后还款期限为2009年9月30日。事后冯XX并未将店面转让继续进行经营,因为欠条写了有三个月的缓冲时间,所以我一直按照协定没有催讨。这几天我和冯XX联系还款事宜,他推托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并且态度恶劣,恶语相加。他说你是外地人,有本事就跑到景德镇来告我。现在冯XX平时都居住在店面内(中山北路103号),我也有他在浮梁鹅湖的户籍地址。我想请问律师,如果到了9月30日我还是拿不到钱的话,我应该怎么起诉他?去哪个法院部门起诉?我需要携带什么相关文件?大概起诉到受理到执行这个过程需要多少时间?如果我委托律师的话会产生多少相应费用?谢谢您给予解答!急!多谢!

其他 2009-09-24 21:5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