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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请问,其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属行政处罚吗?

其他 2009-09-24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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