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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老总,自己注册一个私人公司,注册的商标(商标一模一样的)和名称国有企业差一个字(音相同,字也相近峰和蜂)就是生产厂家地址不一样,而且已经通过药品监督局注册成功,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了,这样是不是和商标法有冲突?如果国有单位不追究,那么他们就可以大名大方的生产吗?如果有个人举报这个事情,该向哪个部门举报,谢谢

其他 2008-05-25 16: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违反了公司法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证据确凿可以让公司起诉该老总要求赔偿损失。
  • 老总严重违法公司法规定,可以追究其责任。法律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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